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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偿提存到履约提存——提存性质解析
作者姓名:
郭红玉
作者单位:
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
摘 要:
正一、清偿提存论~①反思1、提存消灭债务于理无据我国理论界的通说把提存的性质定格为消灭债务。~②法律也把提存规定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之一(《合同法》91条)。但是提存的性质是否就应该定格为消灭债务?为什么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就消灭了其债务呢?笔者认为,债务人把债的标的物交付到提存部门,可以认定债务人正在实施债务履行行为,但在未经债权人确认或司法机构裁定的情况下,仅通过债务人的单方行为径直消灭债务却显得有些唐突,于理无据,很难解释。
关 键 词:
提存
单方行为
司法机构
取回权
不动产登记
风险负担
法律关系
履行方式
从债务人
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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