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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增设财产刑
作者姓名:
刘春涛
作者单位: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
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 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破坏电力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在此法条中,对该罪没有 规定财产刑。笔者认为,鉴于目 前我国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日 渐增多,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 序,现行刑法的规定已不能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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