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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体穿透伤的法医学鉴定
引用本文:薛瑞,袁永生,吴林长.肢体穿透伤的法医学鉴定[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9(1):58,63.
作者姓名:薛瑞  袁永生  吴林长
作者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441003 (薛瑞),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樊城分局 441003 (袁永生),郑州铁路局襄樊铁路公安处技术科 441003(吴林长)
摘    要:肢体穿透伤系指由钝器、锐器、火器等其他原因致使肢体贯通的损伤。肢体穿透伤在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中未做具体规定 ,但在实际检案中此类损伤较常见。如此类损伤伤及血管、神经、肌腱、骨质等影响功能或致异物存留 ,根据轻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不难做出鉴定。但对于一些不能具体按照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来进行鉴定的肢体穿透伤 ,如何鉴定争议比较大。笔者在充分理解标准制定者本意的基础上 ,合理运用现有标准 ,对此类损伤做出探讨性鉴定。案 例王某 ,男 ,30岁 ,公务员。某日晚遭遇抢劫时被歹徒用刀刺…

关 键 词:肢体损伤  法医学鉴定
文章编号:1007-9297(2002)01-0058-02
修稿时间:200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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