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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事代理权的内涵
作者姓名:曹险峰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    要:家事代理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代理权,其并不能使未参加民事交易活动的配偶另一方成为合同主体,而只是保证了在涉及"日常家事"范围内夫妻一方行为的后果需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与夫妻财产制的选择并无关系。由于其存在滥用的风险,故有适当限制的必要。

关 键 词: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  交易安全  日常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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