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 |
| |
引用本文: | 周道鸾.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J]. 法学杂志, 2004, 25(3): 13-16 |
| |
作者姓名: | 周道鸾 |
| |
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
| |
摘 要: | 生命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依法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长期下放造成了严重的弊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应当通过立法,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大区分院是解决这一重要问题的最佳方案。
|
关 键 词: | 生命权 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分院 |
Return of the Examining and Approving Right of Death Penalty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