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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以不起诉制度”
作者姓名:韩成锋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摘    要: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免予起诉制度,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可以不起诉”的规定;使我国不起诉制度由原来的单一法定主义走向了法定主义和便宜主义相结合的双轨制。“可以不起诉”制度的确立,是不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运用的直接结果。“可以不起诉”制度的实行,赋予了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给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一些不容回避的问题。因此,对“可以不起诉”制度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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