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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教养几个问题的探讨
作者姓名:姚战军  张红喜
作者单位:焦作市公安局(姚战军),焦作市公安局(张红喜)
摘    要:一、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 关于劳教的审批权,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很明确。依笔者浅见,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可做如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劳教委)是以法律、法规规定而成立的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机构,在现阶段不能消弱更不能撤销,而应大力健全和加强。它可以在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方式委托各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这里要明确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公安部[89]公(法)字69号《关于可否将劳动教养审批权委托区县公安局行使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将审批劳教的权力委托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行使。因此,受劳教委委托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只能是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第二,受委托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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