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 |
| |
引用本文: | 杨悦阳.论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J].法治研究,2008(4):69-71. |
| |
作者姓名: | 杨悦阳 |
| |
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
| |
摘 要: | 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民事责任填补性的原则,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人们认为其适用范围模糊不清,难以把握。本文试图说明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在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的侵权行为法中,惩罚性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应有之义;侵权行为法不能仅仅是填补损害的最优机制,不应完全屈服于效率目的,在某些方面应当强调它的预防和威慑功能,以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等权利。为达到这一目的,针对某些侵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必要且正当的。
|
关 键 词: | 惩罚性赔偿 侵权行为法 正当性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