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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与执行监督职能
引用本文:陈华清,段玉红.加强和完善立案监督与执行监督职能[J].中国检察官,1999(6).
作者姓名:陈华清  段玉红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 (陈华清),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段玉红)
摘    要:第一、建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机构。刑事立案监督、执行监督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建议在批捕部门内设立专门的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科(组)。 第二、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确认公安机关立案、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绝不是主观臆断凭空设想,而是建立在大量的审查和调查基础上的。因此,在人民检察院拥有监督权的同时,还必须从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执行监督的调查权。这种调查权应当包括:有权调取和审查公安机关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有权审查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在通过上级书面审查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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