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拘留是我国违法行为制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程序保障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并衍生出一定意义上的与刑罚轻重失衡问题,不利于加强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也不利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衔接。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中,行政拘留程序的建构原则应当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其具体程序保障机制也应当参考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要求。行政拘留程序改革不应是简单的刑罚化,也不应仅增加听证程序,而应当选择“中间方案”,建立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独立行政拘留程序,核心是提供可选择、可放弃的事前司法审查机制,其实质是把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前移至处罚决定执行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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