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我国垄断协议的安全港规则与美国、欧盟均不相同,多阶段决策模型为不同的安全港规则提供了解释框架,即各国安全港规则的设立、适用范围、法律后果都是在信息成本与错误成本之间寻求均衡的结果。相较于本身违法原则,安全港规则能有效降低反垄断决策过程中的假阳性错误,防止反垄断法的过度威慑。但与其他法域的安全港规则不同,我国最新通过的《反垄断法》采用的是抗辩模式,即经营者需要承担市场份额等监管机关所要求条件的证明责任。此种立法逻辑一方面是对我国现有“原则禁止+例外豁免”体系的路径依赖,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调查能力薄弱、人员不足和证据规则缺乏的现实考量,其本质是监管机构将高昂的信息成本分摊给被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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