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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的内在结构与理论剖析——兼评“三项规程”的相关规定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摘    要:法庭质证不仅是控辩双方反驳对方出示证据资料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裁判者心证施加影响的重要途径。法官在诉讼证明过程中的职能定位,决定其只能作为消极的听审主体而不是积极的质证主体。质证对象与证明对象不同,前者是证据资料,而后者是与犯罪有关的定罪量刑事实。免予质证证据与免证事实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争议的证据、保密证据等,后者是具有高度可靠性的证据资料。虽然免予质证的证据资料不要求进行质证,但必要时仍可将部分证据资料纳入质证的客体范围。质证内容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质证方法是指对与案件相关证据资料进行质疑或验证的途径。随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继续推进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以人证调查为主线并穿插实物证据的调查方式,将取代以讯问被告人为中心的证据审核方式,形成以交叉询问和对质询问为主、职权询问为辅的混合式人证调查方法。

关 键 词:法庭质证  质证主体  质证对象  质证范畴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Court Examination——With Comments on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Three Discipline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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