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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以“现有技术水平”为标准
引用本文:王若冰.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中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以“现有技术水平”为标准[J].比较法研究,2023(5):20-33.
作者姓名:王若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从促进和规范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鼓励科技创新出发,应当对生成式人工智能致害的侵权责任采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当以现有技术水平作为判断标准,现有技术水平需要考虑时间维度、行业维度和地域维度。在按照现有技术标准认定服务提供者的过错时,应当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在输入信息的真实性、输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服务提供者违反个人信息安全保证义务等方面,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是否尽到了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义务,是否尽到了预防和防范的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具有过错。同时,考虑到现有技术条件下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的特殊性,应当对服务提供者变通适用通知规则。

关 键 词:生成式人工智能  服务提供者  过错责任原则  现有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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