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是在权力与权利相互影响、作用下质变而成的一类非同于传统权利的新型财产权。它既满足和体现着权利的公共秩序本质,又对这种公共秩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其相较民法物权的特殊性,需要将自然资源合理使用所暗喻的公共利益价值及其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目标融入权利机制之内。故此,国有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在其主体结构上虽亦为意志和权能的国家+公民之双层二元主体构造,但因此种权利上附加了甚至优越的公共利益要求,所以在其权利主体配置问题上,一味强化甚或废除国家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不可取,反而应该直面国家使用自然资源的现实,通过对其代理人——国有企业进行区分,而对国家这一使用权主体进行限制式重构;国家之外其他主体亦应回归正位,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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