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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的刑法根基与犯罪预防
作者姓名:徐雨衡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仇恨犯罪较为普遍地存在于多元化社会各国。它是以行为人对受害人的各种偏见为基础,以给行为人认定的某种群体的个人及其群体造成损害为目的,因此与报复特定个人和社会的犯罪不同,也与敌人刑法适用的犯罪类型存在差异。对仇恨犯罪的单独立法主要见于普通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仇恨犯罪单独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重对行为人的惩罚,这并未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也未侵害言论自由,且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仇恨犯罪必然以上游犯罪为基础,同时行为动机系基于法定的偏见类型。仇恨犯罪的甄别与统计对预防犯罪、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都有重要意义。仇恨犯罪中的偏见动机往往源于社会的结构性歧视,偏见产生移位攻击。在行为人人身危险性并不显著时,监禁消除偏见的效果不如恢复性司法措施。对仇恨犯罪也存在爱的刑法观念的适用。我国没有必要对仇恨犯罪单独立法,但对涉及民族关系等领域的犯罪,可吸纳仇恨犯罪理念的合理成分。

关 键 词:仇恨犯罪  偏见犯罪  敌人刑法  犯罪动机  恢复性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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