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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与对抗——《物权法》第24条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第4项评析
作者单位:;1.汕头大学法学院
摘    要:就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交付说的构造意味着对第三人的恶意推定,不论是最高人民法院采纳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说,还是登记亦得生效说,皆几无适用余地。就海船所有权让与,合意生效说最合乎法之客观目的,但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应加以区别规制。《物权法》第24条当是法律移植失败的范本,解释论难有作为,亟待立法机关审慎择定立场。

关 键 词:特殊动产  所有权变动  多重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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