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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作者姓名:韩梅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陆海统筹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1AZD062);
摘    要: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有关国家和地区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的相关规定通常溯及既往,以解决法律事实早于法律施行之日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在该问题上的规定不是十分明确,导致实践中法律适用不一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时常出现。从解释论的角度综合分析现有法律规范,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确实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且构成真正溯及既往。但基于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溯及既往的适用范围应予严格限制,具体可从溯及时间、违法前提、排污行为、污染范围四方面对溯及适用的相关规则予以明确、细化。

关 键 词:土壤污染修复责任  真正溯及既往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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