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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技术手段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以游戏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
引用本文:张斌,乔尚鹏.非技术手段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以游戏代练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切入[J].电子知识产权,2023(8):81-89.
作者姓名:张斌  乔尚鹏
作者单位:1.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 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广义的竞争关系不再局限于同行业之间,只要可能给其他经营者造成竞争利益的损害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则应认定存在竞争关系。游戏代练平台仅提供代练交易机会、撮合双方交易并从中获利,并没有直接妨碍、破坏游戏公司提供的网络游戏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所以该行为不符合互联网专条的适用情形。游戏代练平台提供的代练交易撮合行为,降低了正常游戏用户对游戏的评价,对实名认证机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造成重大干扰,严重妨碍游戏运营秩序,损害游戏公司利益,并对游戏公司的商誉造成损害。判断竞争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需要综合考虑对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行业规则、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等因素,以诚实信用原则为补充,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标。

关 键 词:竞争关系  技术手段  损害  不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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