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功能下行政黑名单列入程序的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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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吕有.风险预防功能下行政黑名单列入程序的重构[J].行政法学研究,2023(6):146-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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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吕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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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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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2ZDA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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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黑名单具有失信惩戒和风险预防双重功能。现有行政黑名单列入程序的内核是传统行政程序,服务于失信惩戒。然而,风险预防与失信惩戒存在本质区别,具有独立性,与现有列入程序不兼容,故导致诸多问题,需要建构协商整改程序予以解决。协商整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并体现回应性规制、合作治理等原理。协商整改程序的主要内容为:适用于首次被列入行政黑名单,具有悔改意愿、不具备特定违法结果,且对列入行政黑名单决定无异议的信用主体。行政机关与信用主体沟通协商,以较弱的规制措施,换取信用主体的隐藏信息与合作。行政机关动态调整规制措施,并向第三人及公众提供参与机会。对于不能达成协议或是协议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则以现有的列入程序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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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黑名单 信用主体 风险预防 行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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