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实践中诸多与自治制度有关的疑惑和讨论归根结底都与对自治权本源的认识和看法不同有关联。但是我国对自治权本源的研究却缺少应有的关注,有限的研究既零散也不系统且不深入。依基本宪法原理,结合现有法律文本以及基层自治的历史实践可以发现,基层群众自治权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社会公权力,源于成员让渡,经国家承认而获得合法性。自治权源于成员直接让渡而非国家授予意味着基层自治共同体与国家之间并非纵向隶属关系而是横向平行关系,国家不能任意收回基层自治权,也意味着基层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其遵循的是不抵触原则而非依据原则,这也意味着基层自治共同体可以在不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范围的前提下进行自治组织结构架构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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