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作为行政组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组织效能原则的内涵和意义并未得到深入挖掘。行政任务视角的引入,有助于组织效能原则的精细化和规范性展开。行政任务是否符合“个人-市场-社会优先”原则,行政任务与组织形态、资源配置、行政手段是否匹配,行政任务的履行程序是否合适等,都是组织效能原则对行政的组织进行检验的向度。但是,行政任务的去留难断、多元冲突、分解组合、先后位列、长短效应等复杂属性,给组织效能原则的适用带来挑战。加之行政的组织极具政治性和裁量性,组织效能原则宜定位为兼具实质内涵和开放、反思性质的行政组织法治原则。进一步,该原则应当得到配套的法规范化,从而发挥其应有的引导、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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