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认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有关“行为——结果标准”的学术论争普遍将“不依法履行职责”作为单一的行为来对待,忽视了《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中“不依法履行职责”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多个构成要件的特点,应当回归这一基点并由此明晰“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实质意蕴。行政公益诉讼的督促(纠正)之诉性质内在规制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的涵义。《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有必要消除“三要件说”中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对司法实践的不当影响,尤其需要直面依职权行政不作为侵害公益的特殊性,破解依职权依法行政履职行为的“程度要求”,从抽象的职责职权规定确定具体的作为义务,认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之“有效”等理论实践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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