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行政法律规范中存在大量关于书面形式要求的规定。传统的书面形式通常是以纸质媒介作为载体,以易于阅读的形式体现意思表示,其具有警告、识别、验证、终结、延续等功能。在数字化行政中,基于行政程序的非形式性原则,数据电文形式作为一种替代书面形式,广泛应用于行政活动中,但却与传统的书面形式要求存在冲突。为了纾解存在的张力,行政程序应当以功能等效原则为指引,设计数据电文形式作为替代书面形式的搭桥规则。然而,在数字化行政中,行政机关使用替代书面形式也并非没有限度,一方面,需要坚持自愿原则,避免“仅有数字”问题;另一方面,需要坚持数字平等,消除“数字鸿沟”问题。在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设计中,应当规定替代书面形式的原则、条件、形式及例外等内容,以此为“切口”对数字行政程序进行体系性回应,进而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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