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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作者姓名:朱晓峰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个人信息侵权责任成立的认定涉及两组规范关系的处理:一是我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的规范适用关系;二是规定侵权责任成立构成要件的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与引入利益权衡方法的民法典第998条的规范关系。其中,对于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规定的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导致第1165条第1款与第69条第1款在适用上的紧张关系,应在现行法秩序内外在体系融贯的视角下通过目的扩张解释第1034条第3款“没有规定的”内涵来解决。对于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成立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第998条规定的利益权衡方法之间的规范关系,应在赋权保护模式与行为规制模式的体系协调下确定,将能够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个人信息侵害行为通过预先概括规定标准性事实构成要件+正当理由的例外检验模式来判断相应的责任是否成立,将那些不能清晰界定事实构成的侵害行为,通过利益权衡方法评价其在侵权责任法上的效果。

关 键 词:个人信息侵权  构成要件  利益权衡  体系融贯  动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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