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与法的不平衡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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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喆,谢鹏程.社会发展与法的不平衡发展[J].法学,19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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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喆 谢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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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林喆),烟台大学法律系(谢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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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文章认为,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不平衡的发展。而法的平衡与不平衡的发展仅表明了事物内部矛盾的两种运动状态。法的不平衡发展的合理界限源于二个方面:一是由法的内在要求决定;一是由法的外在要求决定。平衡不等于协调,不平衡也不等于不协调。它们既可能在协调中发展,也可能在不协调中发展。承认法的不平衡发展的界限,非但不是对法的协凋发展的否定,相反,却是法协调发展的生命。文章最后认为,在社会变革时期,如何既保持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又充分发挥法的不平衡发展的优势,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理论和实践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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