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罪的重要条件
引用本文:黄秉正.“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罪的重要条件[J].法学,1984(5).
作者姓名:黄秉正
摘    要:本刊83年10期发表应懋同志写的《对贪污罪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后收到一些来稿,对文内所举一例是否构成贪污罪提出不同看法,本刊现将来稿摘登如下,并请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柯葛壮同志寄了一篇答复,供读者参考。应懋同志文中所举一例是这样的:某县手表厂采购员唐某去北京市手表厂采购零件,发货员误秤多发三两,唐某吞为己有,组装成手表130只出售,非法所得3000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