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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的理性与理性的陪审制
作者姓名:孙世岗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摘    要:“每个人都应当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因为,在那些事关公民自由和幸福的地方,不应该让煽动不平等的那些感情作怪。走运者看待不幸者的优越感,下等人看待上等人的嫉恨心,都不能从事这种裁判。然而,当犯罪侵害的是第三者时,法官就应该一半是与罪犯地位同等的人,一半是与受害者地位同等的人。

关 键 词:陪审制  罪犯  公民自由  法官  裁判  犯罪  侵害  地位  优越感  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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