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要件及其追诉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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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范德繁 于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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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范德繁(吉林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检察院) 于宏(吉林大学法学院深圳市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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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法益侵害的角度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认为只有对本罪法益的侵害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时,才可能成为本罪客观要件的行为.以此为理念,文章提出了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与"不能说明"的粘合体,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文章认为本罪是追诉时效制度的例外,其是"追诉之罪",并不存在追诉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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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实行行为 追溯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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