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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
引用本文:于莹,潘林.优先股制度与创业企业——以美国风险投资为背景的研究[J].当代法学,2011(4):77-83.
作者姓名:于莹  潘林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03SFB2024)
摘    要:创业企业是研究优先股的理想情境。关于优先股在美国风险投资中的广泛使用,税法解释不仅其内在依据是反事实的,对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所发挥功能的观察也是片面的。优先股在创业企业中发挥了独特功能,它所提供的灵活性容纳了融资过程中投资属性的差异,迎合了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实现了企业控制权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转移,提供了企业权力在投资者之间配置的必要张力,从而促成了资本与创意的结合。美国关于公司创设不同种类股份的规定已经打破了称谓、概念上的局限,促成了公司融资最大限度的灵活性与适应性,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 键 词:优先股  风险投资  创业企业  融资  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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