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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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夏凤英. 胁迫相关问题探讨--兼评《合同法》之规定[J]. 法学论坛, 2000, 15(5): 7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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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夏凤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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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法律系,山东,烟台,264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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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胁迫作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在各国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五个方面:一是有胁迫行为;二是有胁迫的故意;三是胁迫须非法;四是被胁迫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五是被胁迫人基于恐惧而为意思表示.我国民法规定胁迫的对象可以是公民及其亲友或法人,笔者认为,对亲友的范围应作扩大解释,同时,胁迫不仅仅限于表意人之相对人,也存在着第三人胁迫的问题.胁迫的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情况:受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时,合同无效;其他情况则可撤销;受胁迫人不行使撤销权的则合同有效.其中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包括变更的情况是较为合理的.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即将除斥期间的起算规定为自合同成立之日开始.这样的话,受胁迫人因为受胁迫可能在该期间内不能行使权利.因此,规定为胁迫终止后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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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胁迫 撤销权 除斥期间 |
文章编号: | 1003-126X(2000)05-0078-05 |
修稿时间: | 200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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