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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引用本文:纪轩.丹麦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J].天津支部生活,2007(4):40-40.
作者姓名:纪轩
摘    要:丹麦于1946年开始设立行政监察专员,1954年又通过了《行政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署由此正式成立。丹麦推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其目的一是代表议会强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部长和行政官员的监督;二是代表公民利益维护法律和秩序,作为“因政府不公正、专横、滥用职权而受侵害的公民的保护人”,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雇员的指控。

关 键 词: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丹麦  行政官员  权力机关  利益维护  滥用职权  行政机关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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