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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违约与损失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讨论(四)
引用本文:曹家瑞.关于合同违约与损失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讨论(四)[J].中国律师,1994(1).
作者姓名:曹家瑞
摘    要:十五、关于预见性把违约方的赔偿责任限于他在订立合同时理应预见的合理范围之内,其理自明,无需解释。问题在于,何为“理应预见”?对此可能作出缩小的解释与应用,更可能作出膨胀的解释与应用。将近150年前著名的Hadl一诉Baxcndalc一案首次作出了可被称为关于“一般的”和“特殊的”预见性的区别。所谓“一般的”预见性,可以简明地说,是指同违约方相当的正常的人,凭其常识就应知道(即应预见到).他的这样的违约行为将会使对方遭受那样的损失。因此,所谓“一般的”预见性,更重要的是在于法律责任的认定,并不需要什么特定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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