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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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春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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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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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安情简介1996年12月某日下午,被告王某的爱人郑某在原告唐某售货的牛羊肉摊床买了牛肉和肉馅,次队早,郑某拎着肉找唐某退货,理由是昨天晚上烤肉时没有牛肉味,象是马肉,唐拒绝退肉,双方发生争执,郑某当即拎着肉找到市场检疫人员,检疫员看了肉后说是马肉。唐某以自己是回民,民族习惯不吃也不许卖马肉,每天卖的肉都是经检疫部门检疫过的牛肉等为由坚持己见,经市场工商管理所调解,决定对唐卖肉未给顾客信誉卡予以罚款40元交给了郑,郑收钱后到检疫站将肉取走,郑的爱人王某写了一篇题则我市也有挂牛头卖马肉者)}的文章授给某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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