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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应当合法、文明、节俭
引用本文:刘兴良.执行死刑应当合法、文明、节俭[J].山东审判,1997(1).
作者姓名:刘兴良
作者单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一、执行死刑要合法刑诉法对执行死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各地法院对刑诉法关于"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的规定却重视不够,执行得不好。每次宣判会,总是给死刑犯插上亡命牌,连同会上宣判的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一起游街示众,浩大的车队通过大街,即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又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于1986年7月和1988年6月两次联合通知,明令禁止对死刑犯游街示众,指出"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文明要求,社会影响也不好","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人员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虽经三令五申,游街示众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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