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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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江国华.走向能动的司法——审判权本质再审视[J].当代法学,2012(3):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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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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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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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09QZD062)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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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司法谦抑论与能动论是对审判权不同层面属性的描述,在本体论上,审判权必须是谦抑的,而在方法论上,审判权应当被能动地行使。司法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决定了审判权的被动性与谦抑性,但法官之主体性和司法情景的社会性,又决定了审判权能动行使的必然性。在其现实意义上,恪守审判权谦抑之原则,乃中国司法改革不容突破的底线;而完善审判权能动行使之原则与方法,则成为改善司法实效风险最小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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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判权 本体论 谦抑性 方法论 能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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