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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人为延长创口造作伤案一例
引用本文:雷敏,吴锦良,洪渊,桂建群.面部人为延长创口造作伤案一例[J].广东公安科技,2007(1):80.
作者姓名:雷敏  吴锦良  洪渊  桂建群
作者单位:湛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湛江,524022
摘    要:一、简要情况 刘某,男,30岁,于2004年9月某日,因被人打伤,当天在某医院作了清创缝合手术,第二天经派出所介绍到法医门诊验伤,当班法医测量其面部创口未达轻伤标准;过了18天后,其又到法医门诊验伤时,另一当班法医测量其创口长度已超过轻伤标准,评定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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