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检察权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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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晓燕.浅谈检察权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3):119-1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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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晓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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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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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代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法治。在现代社会,一切正式的、重要的制度,在形式上都是法律的。一种制度只有取得法律形式或者合乎特定社会的法律规定,才能成为普遍有效的制度形式。任何权力都必须是具体的、实在的,空洞、抽象的权力是无法付诸实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本文指出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就必须建立和健全切实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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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权 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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