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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的規定
摘    要:關於國家機關女工作人員生產假期,各地執行尚不一致。為避免相互影響,特統一規定如下:一、生產:產前產後共給假五十六天,難產或雙生增加假期十四天。二、流產:懷孕不滿七個月流產時,得根據医师的意見,給予三十天以內的產假。三、產假期間(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內)工資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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