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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摘    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调整为5%-12%。省直机关和省直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省财政厅、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必须按国务院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尽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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