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年来,由于对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同理解,检法两家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一方面,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提出执行监督方案;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2000年的几个批复中明确指出,对于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人民检察院对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建议,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等。显然排斥检察监督。这与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是极不相称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对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是法律职责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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