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登记程序是对外借款合同公证和对外担保合同公证不可或缺的前置条件——解读最高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26号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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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疆.行政审批登记程序是对外借款合同公证和对外担保合同公证不可或缺的前置条件——解读最高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26号判决书[J].中国公证,2014(4):43-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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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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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公证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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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近来,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投资者对国内房地产业的前景产生疑虑,金融行业加强了对房地产贷款的风险管控,导致房地产行业银根吃紧,从境外融资的事例增多,相应的对外借款合同和对外担保合同的公证申请也呈增长趋势。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作出的(2001)民四终字第26号"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诉麦科特集装箱(惠州)有限公司、麦科特大厦、麦科特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二审判决书,对于公证机构办理对外借款合同公证和对外担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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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公证 对外借款 对外担保 麦科特 公证机构 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二审判决 登记程序 外债统计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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