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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询问笔录 防范执业风险
引用本文:陈涛涛.重视询问笔录 防范执业风险[J].中国公证,2014(4):65-66.
作者姓名:陈涛涛
作者单位:浙江省东阳市公证处
摘    要:正一、释明也是询问笔录所要记载的主要内容之一《公证法》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公证员的释明义务,但是我们可以从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来推导出公证员同时也负有释明义务。释明,又称阐明,是民事诉讼立法用语,主要是指法官阐明,即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声明或陈述的意思不清楚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而误以为自己所提出的证据足够充分时,法官应站在监护的立场上以发问或者晓谕的方式,提醒和启发当事人把不明了的予以澄清,把不充足的予以补充,把不当的予以排除。也有的学者把法官阐明归纳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在当事人不明了的情况下,法官予以解释或明确,以保障充分行使诉讼权或适当

关 键 词:释明  民事诉讼立法  公证事项  诉讼过程  程序问题  询问笔录  公证法  执业风险  公证制度  事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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