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罪客体看我国的婚姻家庭类犯罪——以浙江虐童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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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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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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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浙江虐童案可知,家庭关系外的虐待行为同样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虐童案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从处断上也不能适用虐待罪。婚姻家庭类犯罪应当脱离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刑法客体对其的束缚,顺应1997年《刑法》修改的潮流,将婚姻家庭类犯罪扩大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广义上的同类客体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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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客体 婚姻家庭类犯罪 刑法 虐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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