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从犯罪客体看我国的婚姻家庭类犯罪——以浙江虐童案为例
作者姓名:孟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摘    要:从浙江虐童案可知,家庭关系外的虐待行为同样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虐童案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从处断上也不能适用虐待罪。婚姻家庭类犯罪应当脱离婚姻家庭关系这一刑法客体对其的束缚,顺应1997年《刑法》修改的潮流,将婚姻家庭类犯罪扩大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广义上的同类客体之中。

关 键 词:犯罪客体  婚姻家庭类犯罪  刑法  虐童案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