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提出以及论证的命题保险人可以作为支持和补充政府治理/监管风险的私人监管者与国内目前主流的保险法研究范式——合同和监管两个维度——有较大的不同。本文意图藉此探索保险法理论的新范式,以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于保险法理论研究带来的重大挑战。风险保障专业化、损害赔偿社会化和治理手段市场化的性质使保险成为构建公权与私权合作治理的机制。保险人以治理(govern/regulate)的方式支持、补充甚至替代政府对被保险人行为和风险的行政管制。看不见的手(商业保险)与看的见的手(政府)相互配合与支撑,在满足约束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应向保险人下放风险管理职能,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福利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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