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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采矿罪的归位与拓展
引用本文:康纪田.论非法采矿罪的归位与拓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6):76-85.
作者姓名:康纪田
作者单位:湖南娄底行政学院
摘    要:非法采矿罪的修正、界定和适用,均受制于现行矿业制度的落后性,并至今摆脱不了。非法采矿现象普遍而且严重,源于象征性的刑事打击而显得违法成本过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基本要件。但多功能的现行采矿许可证就像一个什么都往里装的大筐,这就导致犯罪构成的理论争议和适用的不确定性,也是非法采矿罪包揽非法采矿系列犯罪的成因。采矿许可证的实质性功能是矿业市场进入特许权制度,如此界定才能准确把握非法采矿罪的客体、对象、客观方面和情节等。非法采矿并将矿产品占为己有的结果,构成牵连盗窃犯罪、想象竞犯罪以及共同犯一罪或数罪等系列犯罪,是其他犯罪领域里少见的数罪。

关 键 词:矿业  非法采矿罪  牵连犯  共同犯  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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