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稿摘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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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傅鸿斌 忠诚 学奎 夏玉民 李鸿鹤 汤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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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长海医院(傅鸿斌),滨海县人民检察院(忠诚,学奎),江苏东台市律师事务所(夏玉民),石狮法院经济庭(李鸿鹤),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汤志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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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奸淫幼女罪应以 结合说为既遂标准 (1)我们认为,如果以接触说为作为奸淫幼女罪既遂标准,在定性时,往往很难鉴定犯罪者是否有过同幼女性器官接触的行为,无疑会增加工作的难度和司法成本。但是,如果使幼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否遭到侵害的标准统一为结合说,法医学鉴定的协助会使此类案件迎刃而解,而不会失之偏颇。(2)随着当前物质生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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