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如何利用法治推动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如何有效监管文化市场,是目前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在文化法治建设中,国家保护文化的自主、开放和多元性,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国家为文化服务并有义务促进文化的发展,但也通过给付行政的方式来行使国家的文化形成权.德国在文化法治背景下形成了文化市场监管的四种模式:自我规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和政府规制.这四种模式各有优劣,且可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以实现促进文化发展,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目标.我国在进行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法治建设时,可以借鉴与学习德国的经验,合理建构文化与国家的关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公民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以给付行政的方式促进文化的发展,并建立以行业的自我规制为主,以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政府规制为辅的多元监管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