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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买卖中要约内容确定性的认定
作者姓名:谢燕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否则受要约人无法作出承诺,合同也无法成立。但对要约必须具备哪些内容才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确定性,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规则要求不同。本文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美国《统一商法典》和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作者自己的观点。

关 键 词:动产买卖  要约  确定性
文章编号:1004-0544(2002)09-00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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