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交易居间承付而不是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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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志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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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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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刊1994年第8期刊登的李学军、张秀娟二同志写的《提存见证》一文,对开拓我国律师业务新领域作了大胆而有益的尝试,但是文章中某些论点笔者不敢苟同,现将拙见提出与二作者同行商榷。一、据存是有确切含义的.《据存见证》一文中的提存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提存.应叫交易居间承付更为准确。所谓提存是指债务人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债权人下落不明而难于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交有关主管机关保存待领,债务人提存后其债务即行解除,债也随之消灭,债务人提在的既可以是钱款,也可以是物品,债权人对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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