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法律责任体系的开放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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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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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传统的法律责任承担主要是追溯性的责任,是一种事后的惩罚与补救,在现代风险社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风险社会的责任体系应在预防原则理念下设计一种前瞻性的责任,在实质损害发生前就积极进行预测和预防,建议增设预防责任,其责任构成要件应从实质损害转变到实质损害威胁,责任根据应从主观过错转变到风险承担,利益的基点应从特定的对象转变到不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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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风险社会 责任体系 预防责任 |
On the Openness of the Legal Liability System in the Risk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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